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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C28321 |
职权名称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计生委(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朝阳区),区县卫生局(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延庆县、密云县) |
处罚种类 |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
流程图 | |
监督电话 | 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