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审批清单
事项名称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事项编码 | BJ40002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五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十七条:获准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审批对象 | 子项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处室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
申报材料 |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四)医疗机构设置报告书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七)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