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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
事项编码 | BJ40006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
审批对象 | 北京市范围内拟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 |
办理处室 |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
申报材料 |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网上申报www.bjhb.gov.cn;并打印) (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三份)(网上申报www.bjhb.gov.cn;并打印) (三)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发证部门盖章,核实原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