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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事项编码BJ40006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审批对象北京市范围内拟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
办理处室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申报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网上申报www.bjhb.gov.cn;并打印)

(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三份)(网上申报www.bjhb.gov.cn;并打印)

(三)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发证部门盖章,核实原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