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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执业注册
事项编码BJ40004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审批对象子项1: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子项2:拟在内地医疗机构短期执业的港澳医师;
           子项3.拟在大陆医疗机构短期执业的台湾医师
办理处室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申报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的证明;

(五)外省市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若没有进行医师执业注册要提交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六)获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机构内3至6个月培训的合格证明;

(七)《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体检合格章并提供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体检合格证明;

(八)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九)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十)由助理执业医师改为执业医师注册者,需收回助理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