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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传统医师)
事项编码BJ40005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附件1“第2项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审批对象子项1: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外国医师;子项2:应邀或申请在京短期行医的外国医疗团体(外国传统医师)
办理处室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申报材料

(一)《外国医师来京短期行医申请表》(一式三份) (除姓名、国籍、申请项目三项用中英文双语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不许有空项。);

(二)经公正的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经公证的在外国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外国医师本人签署的代办注册委托书

(六)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项目报告书;

(七)外国医师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协议书或责任担保书;

(八)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九)两张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十)交费5000元;

(十一)外国医师行医办理延期手续的需提交(一)、(八)、(九)、(十)项。

以上文件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填表要求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电子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