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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中医类别(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 |
事项编码 | BJ40003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 )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2号)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台湾地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
审批对象 | 子项1、2、3:依法申请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子项4、5: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
办理处室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告知 |
申报材料 | ( 1、经区县卫生局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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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20元;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费260元;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100元;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80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费100元;《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5元。(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0]224号《关于本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 |
办理时限 | 4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