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审批 |
事项编码 | BJ40001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一、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港澳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7号):“一、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
审批对象 | 子项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处室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
申报材料 |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选址的依据; (2)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 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中医管理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中医管理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七)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八)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九)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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