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3. [实施日期] 2024-11-27
  4. [成文日期] 2024-11-27
  5. [发文字号] 京中医药医政字〔2024〕174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4-11-2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专长)医师再培训相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4-11-27 来源: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规范开展中医(专长)医师再培训及重新注册相关事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北京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昌平区南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实践技能转化试点基地,在培训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方面积累一定经验,经研究,我局指定上述两个机构作为中医(专长)医师再培训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中医(专长)医师在申请注册前,应当在我局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北京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昌平区南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制定中医(专长)医师再培训及考核的有关制度,并提供相关保障,确保再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请朝阳区卫生健康委、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指导工作。

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可与市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联系。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