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中医药医政字〔2024〕199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 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发展中心,北京中医药 学会、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各相关单位,北京民科医疗科技有 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西学中人员的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及《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规定,现就西学中人员在医师执业注册系统中加注“西 学中”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参加由原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西学中培训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的,由培训机构于2025年 1月20日前统一向市中医药局提交相关人员名单。
二、《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参加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 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且获得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认可的西学中培训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的,由培训机构于2025 年1月20日前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相关人员名单及市中医药 管理局培训认可证明。
三、《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参加市中医药局组织的全 市西学中结业考核并考核合格的,由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 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 交人员名单及考核结果。
四 、本通知下发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省级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的,可向主执业机构的属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 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注册证、学历或学位 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件审核后退回, 复印件留存),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 审核后,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
五、本通知下发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传统医学师 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在本市跟师 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市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 师证书》,可向主执业机构的属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注册证、出师 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件审核后退回, 复印件留存),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 审核后,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
六、本通知下发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区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中医专家学术传承工作并取得中医药 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证书的,可向主执业机构的属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 执业注册证、出师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 2025年1月20日前审核后,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汇总名单及 相关材料。
七、本通知下发后,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本文中四、五、 六所涉证书情况的,可向主执业机构的属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 于每季度初前5天内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上一季度汇总名单 及相关材料。
八 、参加国家、市级西学中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者临 床执业医师作为指导老师参加国家、市级中医学术传承工作的, 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予以认定的,可向主执业机构的属地区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医师资格 证、医师执业注册证、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各区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前5天内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上 一季度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
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名单及相关资料确认后,将最后确认符合 相关规定的“西学中”人员并向北京民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推送 信息,由北京民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在医师执业注册系统中 标注“西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处方管理 办法》《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及《暂行办法》等规定,相关人员 经执业所在医疗机构授权后,可在执业范围内使用中医药技术和 方法。各区卫生健康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上述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辖 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于2025年1月20日将本单位联系人回 执(附件2)报至我局。
附件:1.“西学中”人员执业有关信息汇总表
2.联系人回执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联系人:毕慧;联系电话:55532873;邮箱:bihui@zyj.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