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规财函〔2021〕70号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中医药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并经局党组2021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中医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2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国家规划体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和管理的规划分为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专项规划、中医药区域规划。其中,中医药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对中医药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中医药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工程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中医药专项规划是以中医药发展的医疗、人才、科技、文化、国际等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中医药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细化;中医药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中医药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中医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第三条 中医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中医药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中医药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三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四条 中医药发展规划由局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编制工作。中医药专项规划由局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医药规划,由编制部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统筹协调后编制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规划,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划,由编制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备案;局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规划,由编制部门自行管理,送局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中医药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和论证、报批和发布、实施和评估等程序进行。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规划编制经费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中医药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规划编制部门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深化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研究论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
第九条 局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局业务部门研究制定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明确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编制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局党组会批准后作为局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中医药规划,编制部门还应当重点说明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审查论证。
对未纳入编制清单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向局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编制建议,由局规划管理部门商编制部门并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十条 局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清单实施的跟踪督促。确有必要的,应当商局有关业务部门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对规划编制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编制中医药规划应当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研究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和政策举措并进行充分论证。前期研究由规划编制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中医药规划由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组成。
规划文本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过长。中医药发展规划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其他规划可参考执行:
(一)前言。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目的、规划期等。
(二)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现状、主要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应当明确发展的战略方向和路径;基本原则应当提出确定规划目标和落实各项任务需要把握的原则;发展目标应当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择应当有统计基础,可评估、可考核,要分别标明基期水平和目标水平。
(四)重点任务。主要阐述实现规划目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或举措。涉及重大工程的,原则上应当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涉及需财政经费支持的重大项目的,原则上应当明确行动目标、主要内容、预算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当以专栏等形式在规划文本中列出。
(五)规划实施。重点说明确保规划任务顺利实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在中医药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各业务部门要研究提出本领域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拟纳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业务部门要进行科学测算;对拟纳入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举措,由局规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综合运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等新规划编制手段,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
对各方面反映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重大问题,规划编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作为规划报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
第十五条 在中医药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中医药发展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等统筹衔接。
中医药专项规划必须与中医药发展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之间必须相互协调,避免规划数量过多、质量不高、衔接不充分、交叉重叠的问题。
第十六条 规划衔接的重点是规划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
第十七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医药规划,由编制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司局与国家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等进行衔接,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其他中医药专项规划,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编制部门要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确难以与衔接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重点说明。
第十八条 中医药规划报批前,应当经过论证。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中医药规划原则上应当由规划编制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司局委托有资质或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第三方论证,根据业务领域特点,也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其他中医药规划通过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组织。
第二十条 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科学论证规划内容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五章 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编制说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规划解读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严格履行规划报批程序。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医药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就规划草案会签相关衔接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审议报国务院审批。中医药发展规划原则上须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审议。其他规划原则上由局党组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文本,按照“无解读、不发布”的原则配发解读稿件。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公开。规划报批时,应当明确公开方式及公开文本范围事项,即全文公开、区分处理后(删去不适合公开的内容)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及公开机关。如需公开,应当按局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风险评估等有关要求开展。
第六章 实施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规划经批准后,规划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制定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实施进度。对中医药发展规划要制定年度计划,综合平衡设置年度目标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保障规划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中医药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应加强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局负责同志并送局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对预计难以达到进度或难以完成的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规划编制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要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深入分析原因,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制定改进措施,将修订后的规划按原编制报批程序报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中医药规划。局直属单位发展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送局业务主管部门、办公室及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