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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优化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律
日期:2024-10-30 来源: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京市监发〔2024〕84号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地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广告管理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获取就诊服务信息的需求,促进我市医疗与广告行业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医疗广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息公开与商业广告界限

医疗机构按照《电子商务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以保障公众知情权、科学研究与科普宣传为目的,主动、真实、准确公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学科、医务人员信息、诊疗服务、服务流程、环境导引、志愿者招募等信息的行为,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活动。

二、实行医疗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制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医疗广告、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制,实现全流程网上申请,压缩审查时限和申请成本。

三、强化跨部门综合治理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有序衔接、密切配合,建立违法线索会商研判机制,及时流转审查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行业源头治理,重点针对投放医疗广告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开展行政指导与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各类媒体平台医疗广告监管,确保违法问题及时处置,并将违法线索及处置结果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

四、实施分级分类与包容审慎监管

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分级分类监测监管机制,试点施行监测线索重点平台企业自行快速处置措施。在符合《广告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对医疗广告内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同时,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研究制定医疗技术等广告发布黑名单,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依据。

五、教育引导与严厉打击相结合

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医疗机构及广告经营主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主动纠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将各级监督执法重点聚焦于打击不良导向、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制造健康与容貌焦虑、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大警示曝光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环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