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Location:English >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Beijing Regulation Methods for Key Disciplinary Field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中科[2001]1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认真做好你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以前所发“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中科[1999]44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在二十一世纪达到国际大城市医疗卫生先进水平的目的,必须加强中医药领域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大力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水平的提高,为此,设立了《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依据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与北京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资金设立的宗旨是在北京市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人才,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使其成为高水平的中医药科学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重点在对重大疾病、疑难重症及常见、多发病的防治中,探讨其辨证论治规律,要求出新方法、出新方案、出新药、出新的诊疗设备,不断提高防治水平;与此同时,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骨干,以促进北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确定原则是:①已经形成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②根据北京市健康发展需要的新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领域;③追踪国际医学前沿需发展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领域。
第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由本市市、局属中医药高等院校、研究所和医疗机构组织申报,并鼓励和中央在京单位及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同时,也鼓励与境外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和部门协作。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评选,择优定点。
第六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由市财政局和市中医管理局共同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七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必须有确定的学科建设目标,按照建设周期,既要有阶段完成的近期目标,又要有建设的总目标。重点学科检查评估,要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为考核标准。
第八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实验室建设、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要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疗效水平,在本学科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尖端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出标志性成果。
第九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在承担临床医疗、高层次人才培养、科研项目、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以及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制定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重点学科的评审、检查、评估、验收和资助经费管理等工作由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和市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中医局科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设立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参与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与经评审确定的立项单位签定《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进一步明确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内容、实施方案、管理措施以及经费概算等,并以此作为学科建设计划实施、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承担重点学科建设的单位由主管院长牵头,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了解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指导和帮助解决有关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年度自查、总结验收等项工作,对有关本学科建设的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自主支配权,并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学科规划。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目标、方向和项目领域,以及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科研项目和学术梯队建设、实验室建设、临床专科专病建设等具体计划,使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建立年报制度。承担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分项目标的具体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的措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北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办公室。
第十八条 建立负责人目标责任制。承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对重点学科建设负有主要责任。应明确其责、权、利,赋予相应的人、财、物等自主支配权。
重点学科建设应作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考核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计划实施、人员、仪器设备、经费匹配(包括追加经费的匹配)等方面提供保证。
第十九条 建立滚动管理机制。即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展较好,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继续投入建设资金;对成效显著、管理优秀的重点扶植学科项目,可优先进入正式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以加大资助强度;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者,予以批评、警告。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周期建设目标者,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资格,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已下拨的建设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投入,采取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分为市专项经费资助、单位配套以及其他途径投入三部分:市专项经费资助是指市中医管理局安排的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单位配套资金是指在中医药重点学科市专项经费资助额度确定后,由承担单位按照100%比例进行配套的自筹资金;其他途径投入是指吸收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更新或添置检测、分析、诊断、治疗等设备、设施,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收集国际前沿学科领域的信息传递、引用以及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及专家评审工作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对承担重点学科建设的单位填写的《责任书》中,有关建设所需资金数额、单位匹配资金情况、资金预期使用效益、资金的预算详细填列等进行严格审批;合格后,方可将建设经费下拨。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确定后,其按照100%比例进行配套的自筹资金必须同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资金采取核定建设进度的办法下拨,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用款计划管理使用资金。资金到位后,应专设会计人员核算管理资金,单独设置辅助帐进行核算,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进度提交财务报表,向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办公室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每年进行自查、上报综合情况的同时,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总结,一并上报。如出现使用资金不当、挪做他用、不按预算执行、违反责任书规定的情况,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做出撤销其重点学科建设资格,追回拨款等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资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OO一年四月
京中科[2001]1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认真做好你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以前所发“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中科[1999]44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在二十一世纪达到国际大城市医疗卫生先进水平的目的,必须加强中医药领域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大力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水平的提高,为此,设立了《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依据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与北京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资金设立的宗旨是在北京市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人才,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使其成为高水平的中医药科学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重点在对重大疾病、疑难重症及常见、多发病的防治中,探讨其辨证论治规律,要求出新方法、出新方案、出新药、出新的诊疗设备,不断提高防治水平;与此同时,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骨干,以促进北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确定原则是:①已经形成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②根据北京市健康发展需要的新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领域;③追踪国际医学前沿需发展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领域。
第五条 北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由本市市、局属中医药高等院校、研究所和医疗机构组织申报,并鼓励和中央在京单位及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作。同时,也鼓励与境外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和部门协作。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评选,择优定点。
第六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由市财政局和市中医管理局共同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七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必须有确定的学科建设目标,按照建设周期,既要有阶段完成的近期目标,又要有建设的总目标。重点学科检查评估,要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为考核标准。
第八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实验室建设、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要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疗效水平,在本学科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尖端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出标志性成果。
第九条 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在承担临床医疗、高层次人才培养、科研项目、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以及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制定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重点学科的评审、检查、评估、验收和资助经费管理等工作由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和市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中医局科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设立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参与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与经评审确定的立项单位签定《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进一步明确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内容、实施方案、管理措施以及经费概算等,并以此作为学科建设计划实施、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承担重点学科建设的单位由主管院长牵头,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了解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指导和帮助解决有关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年度自查、总结验收等项工作,对有关本学科建设的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自主支配权,并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学科规划。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目标、方向和项目领域,以及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科研项目和学术梯队建设、实验室建设、临床专科专病建设等具体计划,使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建立年报制度。承担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分项目标的具体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完成项目的措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北京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办公室。
第十八条 建立负责人目标责任制。承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对重点学科建设负有主要责任。应明确其责、权、利,赋予相应的人、财、物等自主支配权。
重点学科建设应作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考核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计划实施、人员、仪器设备、经费匹配(包括追加经费的匹配)等方面提供保证。
第十九条 建立滚动管理机制。即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展较好,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继续投入建设资金;对成效显著、管理优秀的重点扶植学科项目,可优先进入正式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以加大资助强度;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者,予以批评、警告。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周期建设目标者,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资格,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已下拨的建设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投入,采取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分为市专项经费资助、单位配套以及其他途径投入三部分:市专项经费资助是指市中医管理局安排的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单位配套资金是指在中医药重点学科市专项经费资助额度确定后,由承担单位按照100%比例进行配套的自筹资金;其他途径投入是指吸收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更新或添置检测、分析、诊断、治疗等设备、设施,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收集国际前沿学科领域的信息传递、引用以及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及专家评审工作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对承担重点学科建设的单位填写的《责任书》中,有关建设所需资金数额、单位匹配资金情况、资金预期使用效益、资金的预算详细填列等进行严格审批;合格后,方可将建设经费下拨。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确定后,其按照100%比例进行配套的自筹资金必须同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资金采取核定建设进度的办法下拨,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用款计划管理使用资金。资金到位后,应专设会计人员核算管理资金,单独设置辅助帐进行核算,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进度提交财务报表,向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办公室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每年进行自查、上报综合情况的同时,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总结,一并上报。如出现使用资金不当、挪做他用、不按预算执行、违反责任书规定的情况,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做出撤销其重点学科建设资格,追回拨款等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中医药重点学科资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OO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