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在会签行文中,为保证评选工作能及时与国家部委的“国医大师”评选工作相衔接,现将“通知”提前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并开展遴选推荐工作,我局正式文件另行下发。
此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从北京中医药信息网(www.bjtcm.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
1. 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申报表
2. 证明材料目录
3. 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
(联系方式: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刘 娟 83970028 lilysouth@126.com)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提出的“名院、名科、名医”战略,在首都中医药系统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在全市形成争当名中医、尊重名中医的氛围,激励和带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中医药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市中医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评选范围:在北京地区从事中医临床或中药工作的中医药人员。
评选名额:“首都国医名师”称号获得者20名。
二、评选条件
参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依据。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发展北京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三)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在北京中医药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
(四)积极传授学术经验,培养学术继承人。
参评人员还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依据。
(一)年龄75周岁以上(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人事档案最早记载为准,下同)。
(二)从事中医临床或中药工作50年以上(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三)具有主任医师或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北京市级或国家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两室一站或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老中医药专家或具有同等资格的老中医药专家。
(五)身体健康,具有临床或教学能力。
三、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采取限额申报、逐级推荐、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初评,产生推荐人选。
1.评选工作采取逐级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各机构要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和评选条件进行初评,产生推荐人选。
2.各市属三级医院以市医管局为推荐单位、各区县医疗机构以区县卫生局为推荐单位、其他机构以所属系统为推荐单位统一上报至评选工作办公室。
3.推荐人数: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系统、市医管局系统不超过15人,其他推荐单位每个不超过3人。各单位需将推荐人员在推荐报告中提出排序意见。
(二)形式审查,确定候选人。
由评选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进入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候选人。
(三)行业复评,确定拟入选名单。
评选工作办公室采取会评、投票等方式,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行业复评,提出初步人选,经过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拟入选名单。
(四)社会公示,确定正式人选。
拟入选名单在市中医局官方网站等行业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正式获得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评选工作是切实加强首都中医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评选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推荐工作,切实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申报表》(附件1)一式十五份,并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按照“证明材料目录”(附件2)顺序装订,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由推荐单位写出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推荐意见、排序等),填写《第二届“首都国医名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一式一份,围绕评选条件制作介绍推荐人选取得成就和贡献的PPT汇报材料,并对有关材料审核盖章。
3.请将上述纸质材料于2013年11月11日前报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大楼),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