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中医药医政字〔2025〕4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保障中医类别医师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执业注册等确需培训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临床培训和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
将培训机构从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六家培训机构扩展至北京市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培训对象
(一)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申请首次执业注册的人员;
(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注册的人员;
(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执业注册的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及考核
(一)培训时间:至少连续6个月。
(二)培训内容:参照国家有关培训大纲的要求,内容上以“树立高尚医德医风、加强医患沟通能力”为基础,以“提高临床实践技能、夯实基础理论知识”为重点。
(三)考核目标:能够独立完成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并发症处理;危重病症的识别和急救技能,熟悉掌握药物的合理应用技能等。具体培训与考核方案由培训机构制定。
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2)、培训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机构需留存培训人员提交的培训机构培训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 和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学籍表(样表见附件4)备案。
四、培训流程及要求
(一)培训对象个人自行到培训机构提交培训申请。培训机构根据申请人需培训专业,安排培训计划。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确定培训起止时间。培训费用按照市财政批复的相关培训人员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培训机构不得培训本单位人员,培训单位与拟执业注册机构是同一单位,出具的培训证书不得作为首次注册、重新执业注册的依据。
(三)规范培训,严禁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如发现培训机构存在开具虚假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情况,将取消该机构的培训资格并予以公示。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予以吊销其执业证书或不予执业注册。
五、其他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培训机构,并汇总各培训机构培训及考核方案、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件5),于2025年4月18日统一报至我局邮箱。各培训机构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培训人员申请。
附件:1.培训机构名单
2.培训考核表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培训机构培训申请表
4.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学籍表
5.各培训机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回执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联系人:毕慧;联系电话: 55532873;邮箱:bihui@zyj.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