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结合首都名中医、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导老师遴选原则
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拟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其中包括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
(一)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首都国医名师中遴选50名,从本次申报首都名中医范围中遴选100名(本次入选的10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授予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称号)。
(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中青年名中医和本次申报中青年名中医的范围中遴选(本次入选的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且未曾获中青年名中医称号的同时授予第三届中青年名中医称号)。
二、指导老师推荐原则
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相关学协会作为推荐单位直接上报,区属医疗机构及其它单位通过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统一上报。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和首都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是切实加强首都中医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申报工作,切实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把关,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申报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附件2),提交纸质材料并附证明材料均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由推荐单位撰写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排序、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填写《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一式一份。
3.请推荐单位于2019年9月23日(周一)下午4:00前将以上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东城区东单三条甲7号124室),同时发送电子版到申报邮箱(邮件标题格式:指导老师+单位),逾期不予受理。
4.继承人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 李 萌 刘 刚 刘骅萱 王会玲
联系电话:65250460 65594125 83970028 83560715
申报邮箱:dlpsjsc@sina.com
附件:
1.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
2.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
3.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9年8月29日
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为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我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此项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培养400名学术继承人。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50名首都国医名师和100名首都名中医作为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指导老师,50名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作为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选配400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继承人,通过系统培养,使其在整理、传承、凝练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尽快成长为理论功底深厚、诊疗技术精湛、专业特色突出、医德医风高尚的中医药骨干人才,形成首都名中医“515”学术传承模式,保持我市全国中医药人才高地优势。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1.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学风严谨,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公认。
(2)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中药专业的除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首都名中医196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下同);中青年名中医1965年1月1日—1974年12月31日出生,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4)坚持每周门诊不少于2个半天;能够保证带教2名继承人并完成带教任务。
(5)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突出的中医诊疗特色和技术专长。
2.能力条件(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须至少符合以下7项条件,中青年名中医须至少符合以下5项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多者为优先遴选对象):
(1)学术有成就: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岐黄学者、历届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历届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优先,其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两年以内)。
(2)专科有特长: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学科同等条件下优先。
(3)品牌有下沉:建有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两室一站或基层分站、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或是室站、分站的负责人。
(4)师承有轨迹:具有明确的师承或学术流派传承轨迹,或具有两代(含)以上明确的家族传承谱系,其技术职称可不做必要条件。
(5)行业有影响:是北京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或担任过国家级中医类别行业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省市级中医类别行业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6)传承有脉络:承担过区级及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或以师承方式(含民间拜师)出徒不少于6人。
(7)改革有成效:曾在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民族医的医疗、教育领域实施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改革措施。
(8)责任有担当:积极参与我局主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如“北京中医健康乡村建设工作”、“名中医身边工程”、“治未病健康促进工程”、“北京中医药文化宣传周活动”等;在下基层、对口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表现突出。
(9)服务有保障:年门诊服务量3000人次以上,诊疗质量、群众满意度、绩效考核等综合评价在本单位前列。
(10)著述有创新:近5年以专家姓名为主题词在CNKI、维普、万方平台检索传承类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含),或经验传承相关学术著作不少于1部。
(二)继承人。继承人分为首都国医名师学术继承人(以下简称名师继承人)、首都名中医学术继承人(以下简称名医继承人)、中青年名中医基层继承人(以下简称基层继承人)三类。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意愿。
2.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中药专业的除外),或具有西医执业医师资格且同时具有由我局颁发的西学中高级研究班结业证书。
3.名师继承人45岁以下(197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其他继承人4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4.名师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继承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6.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按要求保证继承学习任务的完成。跨单位跟师学习的,其所在单位应能保证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并有相应措施和承诺。
7.在同等条件下,指导老师的直系亲属继承人,完成区(院)级师承学习并结业的人员,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学科的及在我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参加、成绩突出的优先考虑。
8.已经参加过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含双百工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不再列为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指导老师(含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遴选)、再遴选继承人的程序进行。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附件2),由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要求上报。我局对上报的指导老师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择优确定指导老师(含首都名中医)和基层指导老师(中青年名中医)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名单;中青年名中医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名单。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指导老师名单确定后,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老师的专业、特长,按专业对口原则进行申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资格审查、遴选考试、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
1.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在指导老师正式名单公布后,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由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要求上报。
2.我局对上报的继承人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参加遴选考试,考试合格者列入继承人候选人名单。
3.按双向选择、专业对口的原则为每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首都名中医原则上至少带1名外单位继承人)。
4.继承人经双向选择确认后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5.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继承人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继承人名单。
四、教学要求
(一)教学时间
从正式跟师学习起(拟于2020年开始),连续三年。
(二)教学方式
1.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跟师学习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理论学习包括自学研修、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其中集中理论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
2.对继承人采取学分制过程管理,总计300学分,修满270学分(每年不少于90学分)方能参加结业考核。
(三)教学任务
1.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笔记和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
2.在指导老师的指导带教下,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典籍著作。继承人每年撰写学习心得4篇以上。
3.继承人通过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提高全医学领域知识面,提升综合能力。
4.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并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
(四)预期成效
通过继承工作,继承人应达到下列要求: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更加丰富。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达到指导老师认可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比较突出。
3.学习期间在省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表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4.三年跟师期满,继承人须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学术专长、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典型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经典学习心得12篇;结业论文1篇(不少于2万字),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5.名师继承人在中医类别国家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在中医类别省市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名医继承人在中医类别省市级及以上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五、管理考核
(一)我局成立“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继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委托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成立“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办公室”,负责继承工作的理论培训和管理考核等工作,考核细则另行印发。
(二)指导老师所在单位由主管院领导牵头负责,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的,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作为带教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继承人进岗后,要与指导老师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四)继承人跟师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原因中断在六个月内者,可以继续学习,但需将继承工作时间延期半年;中断超过六个月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追回补助经费。
(五)指导老师带教期间,对确有原因不能继续带教的,协议自行终止,取消指导老师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其继承人跟师未超过一年的,协议自行终止,但可保留资质,免试参加下一期师承;超过一年的,可报我局批准,转跟其他指导老师,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超过两年半的,报我局批准,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六、配套机制
(一)保障机制
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
2.继承工作期间,我局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老师每位资助3万元,用于带教津贴、教学经费补助等师承相关工作,继承人每位资助2万元,用于师承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出版印刷、学术交流、会议培训、交通差旅、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
3.指导老师在继承学习期间按计划完成带教任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年度考核合格,视同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
4.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我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5.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职称。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二)退出机制
对于不能较好完成教学计划、教学任务,门诊带教时间不能保障,公开课授课时数不够,所指导的继承人存在多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建立指导老师退出与递补机制,退回资助经费。
(三)淘汰机制
继承人在跟师期间,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取消师承关系并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处罚:不尊重指导老师;不执行指导老师正确的教学要求;无故减少甚至取消跟师时间;不按进度要求完成跟师计划和学习任务;由他人代替完成跟师笔记、心得、论文等;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学分不达标。
(四)创新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指导老师,按照医针药技融合、全科专科综合、医院社区联合、交叉学科整合、团队个体契合、中西医学结合、承古纳新复合的基本原则,在传承思路、教学教法、传承实践中探索创新性的师承模式、制度、方式和手段,对于特色突出、意义重大者给予专项经费支持。